合作伙伴协议:它是什么以及它的用途
股东或合伙人协议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其中公司的合伙人( 这里我们仅涉及有限公司) 在与社会契约分开的文件中规范义务和权利的行使,并制定规则在公司成立文书中不是强制性的,合伙人也认为不适合将其包含在本文件中。其依据是《公司法》第 118 条,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公司特有的文书,其在有限公司中的采用取决于在公司章程中纳入一项条款,根据公司法确定公司的补充摄政权,涉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中遗漏的事项。 《民法典》中规定了专门针对有限公司的规则。 在这一点上,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还是单纯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否有第 6,404/76 号法律的补充摄政,都存在着捍卫合伙人协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潮流。 争论的焦点是,只要遵守《民法典》第 425 条授权的一般合同规则,个人就必须同意非典型合同的自主权和权利。合伙人协议与社会契约不同,因为后者是公司的初始文件,合伙人需要包括以下条款: I——合伙人的资格, II——公司的名称、宗旨、总部和期限; III – 公司资本; 四、股本中各合伙人的份额及其变现方式; V – 谁是管理员,他们 的权力和职责; VI – 各合伙人参与损益; VII – 合伙人是否承担社会义务的附属责任。 在协议中,合伙人可以规范公司章程中非强制性的多种情况,以及他们不 WhatsApp 号码 希望公开的情况,因为这些情况只对公司成员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中,合作伙伴可以就内部相关事项进行工作,澄清、审查和细化合同条款,但他们不能违背合同文书的规定,也不能不遵守任何法律规定,也不能用它来伤害第三方。 例如,他们可以比公司章程更具体地定义每个合伙人的义务和责任、加入和退出合伙人的规则、法定人数、股份出售条件、治理以及许多其他事项。 原则上,合伙人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公司成员。然而,它在商业委员会的注册意味着它的影响可以波及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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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讲,该协议不能有第三方参与,因为它仅限于公司成员,但另一方面,它没有必要由所有合伙人签署。 例如,可能是拥有一定数量股份的持有者决定签署一份协议作为集体,以保护他们的社会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契约,该协议就对签署该协议的人有义务,而其他股份的所有者则无需遵守该协议。 需要仔细考虑向注册机构甚至公证处提交文件的决定,因为这种行为将意味着协议的公开,如果其中包含的某些信息和条件过于战略性,这可能会有害到企业。 缔结合伙人协议的正确时机是当双方希望制定管理、权利行使、利润收取等规则,或补充公司规定的规则时,以及在遗漏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涉及成员认为需要监管但又不想公开披露的情况。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合伙人协议或股东协议被证明是一种优秀且有效的工具,如果设计得当,可以避免或至少减少有限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冲突。 即使发生冲突,良好的合作伙伴协议的存在也将有助于减轻其后果,为以破坏性最小的方式解决问题提供指导,有助于确保纠纷更快得到解决,对社会的冲击也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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