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必须赔偿遭受 ATM 诈骗的客户
如果受害人、第三方的全部过错或系统的卓越性的假设无法得到证明,则金融机构必须对欺诈者的行为负责,因为这是内部事故。 再生产 复制银行必须赔偿因在ATM机上换卡而遭受诈骗的客户 基于这一理解,圣保罗法院第 22 私法分庭下令一家银行向 ATM 机换卡诈骗的受害者退款。受到质疑的交易总额为 12,000 雷亚尔。 根据记录,该顾客使用超市内的ATM机取款。取款后,他说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找到了他,并告知收银员屏幕将打开并显示他的详细信息。 当他们返回ATM时,他们被要求输入他们的CPF和账号,然后卡就崩溃了。该男子主动提供帮助,并成功取出卡片。提交人离开后才发现他们给他的卡是别人的名字。该银行拒绝退还诈骗者进行的交易金额,理由是受害者完全有过错。然而,报告员埃德加德·罗莎法官表示,如果银行在商业机构的自动取款机上提供服务,就必须保证客户必要的安全。 “提交人在一家超市内的自助 ATM 机(24 小时)上交出卡时 电子邮件数据 受到了误导,该 ATM 机向他的顾客提供服务,但事实证明,该地点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作为防止本案中此类欺诈行为的一种形式”,他表示。 法官认为,即使欺诈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之外,金融机构通过在其分支机构之外的其他场所提供自助服务,也有责任保证安全、高效地提供自助服务。 ,一切都是为了阻止犯罪分子的行动。 “他们有责任确保此类 ATM 机具有必要的安全性(监视),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确保客户的最低限度的隐私,他们在执行操作时不应暴露于第三方的行为交易”,罗莎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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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得出的结论是,由于公然疏忽了警惕和安全义务,该金融机构犯了重大罪行:“更不用说随后接受了众多异常、非同寻常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与实践不符的操作。客户使用其卡的常规”。 罗莎还表示,银行在设有自助服务终端的地方也必须提供与分行相同的安全保障,始终牢记客户的安宁和安全。此外,报告员强调,骗子的购买行为与作者的个人资料完全不相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卡的使用存在异常情况(连续购买和取款,全部在同一天进行,且金额异常,超出客户的个人资料),则需要对服务失败承担客观责任,因为安全系统技术不够熟练,无法检测到异常情况并立即停止运营,只有在客户同意后才能确认”,他说。 精神损害不予承认 报告员拒绝了委托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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